一、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安排住宿;
二、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請;
三、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;
四、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旅游、娛樂和聯(lián)歡活動;
五、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通訊工具和辦公用品;
六、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、禮品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;
七、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(guān)的要求;
八、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。
貴公網(wǎng)安備 52050202001542號